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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那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倡导补偿金?

www.cazafa.com 2024-10-15 合同纠纷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什么状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金额是N还是N+1呢?以下四个案例中介绍什么状况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一

小A与甲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一个月后,小A觉得甲单位不太合适自己,于是小A向单位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状况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中。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公告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小A作为劳动者,事实上享有一种无条件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同时由于小A是因个人缘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二

小B与乙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一个月后,乙单位仅向其支付了六个月的薪资,小B以单位未足额支付薪资为由向单位提出离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叫做“推定解雇规范”,也叫“被迫离职”,是指用人单位基于过错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从事了违法行为,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基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本质上是因用人单位缘由致使劳动合同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小B虽然是自己提出离职,但是由于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报酬致使,因此小B有权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例三

小C与丙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小C因工作失误给单位导致了重大损失,丙单位向小C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第三十九条被叫做“过失性辞退规范”,是指因为劳动者过错而致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小C是由于工作中的重大过失致使其劳动合同被解除,因此小C不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四

小D与丁单位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址在S市,工作一年零七个月后,丁单位因市场变化,关闭了S市的经营场合,并新开了T市的经营场合,丁单位需要小D到T市的工作地址工作,小D以离家太远为由没赞同,丁单位随即向小D发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此情形规定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中。第四十条被叫做“无过失性辞退规范”,是指劳动者没过失,但基于某些客观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丁单位调整经营方向,企业迁移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协商劳动合同不可以继续履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丁单位依法应向小D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四个案例中,案例二和案例四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一和案例三,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样经济补偿金应当是N还是N+1呢?经济补偿金的“N”,N是指工作年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薪资的规范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资的经济补偿。”

那种情况是“N+1”?

“N+1”的“1”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提到的“代通资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应当提前一个月公告的,假如用人单位没提前一个月公告,应当以给付一个月薪资作为代替。在无过失性辞退中,假如用人单位没提前30日公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那样劳动者应当获得N+1的经济补偿。

因此案例二中,工作了一年零一个月的小B,应当获得N的经济补偿,也就是1.5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案例四中,工作了一年零七个月的小D,应当获得N+1的补偿,也就是3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劳动关系的双方是彼此依存共生共荣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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